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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何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何XX,被告肖XX及委托代理人冉祥林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何XX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9月22日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何一X,现已结婚另过。自2009年起原、被告感情不和,被告曾于2009年起诉法院离婚,后被判决驳回。被告又于2010年再次起诉离婚,后撤诉。自2009年第一次起诉后原、被告没有夫妻生活,且被告长期不在家。原告认为原、被告诉讼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,长期分居长达5年,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。另外婚后居住的房屋坐落在红桥区XX街XX号,为原告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屋,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,应当判决归属原告。故请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原告婚前个人承租公产房由原告继续承租。3、其他财产依法分割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肖XX辩称,不同意离婚,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,被告曾经因原告喝酒打被告而提出过离婚,第一次请求离婚被驳回后,2010年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主动撤诉了,被告每月回家两趟,并非“长期不在家住,分居长达5年”,现在被告身体患病,需要原告照料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1983年5月12日登记结婚,同年9月22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1985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名何一X,现已成年。原、被告婚后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XX街XX号,该房系公产房,承租人是原告何XX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2009年2月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,本院经审理后驳回其离婚的请求,2010年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,后撤回离婚的请求,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并主张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,被告表示2013年10月15日回家居住了一段时间,坚持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、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女,结婚长达三十年,婚前、婚初感情尚可,双方的矛盾系因生活琐事所致,被告表示现在患病,需要照顾,不同意离婚,希双方加强沟通,互相照顾,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何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何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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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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