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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石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武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石xx,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石x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,于同年6月24日登记结婚,婚生女张xx于2012年6月15日出生。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双方经常争吵,被告经常早出晚归,对家庭以及女儿不闻不问。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进行沟通以改善夫妻关系未果,现已发展至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。被告于2013年4月开始在外租房居住,双方分居生活至今。原告曾因离婚问题诉至本院,经审理,被驳回了诉讼请求。现原告再次诉请判令:1.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.婚生女张*可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50元;3.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x辩称,不同意离婚,原告的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我们双方结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,感情十分深厚,双方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,201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,同年7月23日共同生活。婚生女张xx于2012年6月15日出生。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于原告父亲石x名下的私产房屋,后因该房屋被出售,原、被告携女与原告父母共同租房居住。期间原、被告发生矛盾,2013年4月,原告携女与原告父母搬至天津市xx区xx家园xx园x号楼xxx室居住,被告则独自在外租房居住,双方分居生活至今。原告曾因离婚问题诉至本院,经审理,被驳回了诉讼请求。现原告再次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张x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及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在婚姻生活中,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,遇事应互相加强沟通,原告的此次诉讼,显然不能达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判定标准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石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石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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