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万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万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3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万X及委托代理人王**,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李*、王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万X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即草率地于2011年8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前感情基础非常薄弱。2012年11月24日,双方生一子名刘一X。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。被告性格非常暴躁,酒后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,甚至使用家庭暴力。2013年6月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,双方开始分居,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。婚生子一直主要由原告抚养,分居后,被告也未支付抚养费,为保障孩子以后能够健康成长,法院判决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。综上,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原告,双方感情彻底破裂,根本没有和好可能,确实难以共同生活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,故请求:1、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、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;4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XX辩称,夫妻婚前感情良好,婚后生活相濡以沫,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。希望原告能够撤诉,夫妻间好好商量,没有无法解决的问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,同年10月6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2012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名刘一X,现随原告生活,原、被告婚后居住在红桥区XX园X号楼XXXX号,该房登记在原告父亲万XX名下。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事分歧发生矛盾,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,并提供天津市南开区XX里居委会证明,证实双方自2013年8月分居,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很好,并未分居仍然共同生活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,感情基础较好,虽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出现裂痕,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希双方今后相互体谅理解,化解矛盾,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,原告陈述双方分居情况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,未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万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万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