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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X,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、赵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X诉称,由于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深入,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。特别在婚生子的照料、生活补助给予的问题上,被告多次与原告父母发生争执。最近四个月,被告又以原告父母未按照其要求照料原告之子为由,拒绝携子探望老人,使原告父母深感失望,原告也因此多次与被告发生争吵。原告认为被告极为不敬、不孝,言行极为无礼和不当,极大伤害了原告及原告父母的感情,给原告精神带来极大创伤,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基于此原告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X辩称,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,原、被告感情基础很好,双方自由恋爱三年才登记结婚,彼此了解。婚后主要是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有一些矛盾,与原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,更没有到达离婚的地步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故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,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,并于2011年6月13日生一子名张一X。双方婚后居住坐落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门XX号房屋,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故渐生矛盾。2014年8月9日,被告与原告父母因琐事发生争吵,继而原、被告之间也产生矛盾,原告回父母家居住,与被告分居至今。分居期间,婚生子随被告生活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,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,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,不予支持。在今后的生活中,双方应互相理解,互相包容,互相关心,被告应妥善处理好与原告家人的关系,遇事与原告协商解决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张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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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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