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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XX与范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x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,依法由审判员周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,被告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xx诉称,原、被告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198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,二人均系再婚。婚后夫妻感情不和,经常因琐事争吵。被告对我不关心,现在我身体有病,今年6月住院,是我女儿送我住院,因为我身体原因,女儿女婿连工作都辞了,被告对我也不闻不问。这些年,被告在经济上与我分得很清,每月工资他都要走一半,现在我没有钱看病。现夫妻感情已破裂,要求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范xx辩称,我们现在年龄都很大了,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,平常也是因小事争吵,现在我们已四世同堂了,原告总是抓住一些小事不放。今年春节后,原告身上起疙瘩,我每天三次给她上花椒水,病情有所减轻。今年5月底,原告又说头疼,医院检查后确诊为疱疹,没有生命危险,我让女儿他们一定给原告看,花费由我出。6月中旬,我的腿很疼,我将情况告诉了女儿,她说不用让我去看原告了,所以原告说我对她不闻不问不属实。原告出院后,我给原告送去5000元医药费。女儿女婿是因为请假太多而被辞退,并不是因照顾原告他们主动辞职。我曾表示让原告回家来住,由我照顾。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198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尚可。2014年6月原告因病住院,出院后在女儿家居住,现原告以被告对其不关心,生病住院不闻不问为由起诉要求离婚。被告表示并非对原告不闻不问,夫妻双方没有大矛盾,如有做的不妥的地方,愿意改正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是再婚,但共同生活三十余年,有较好的感情基础。生活中有矛盾,双方要互相体谅,互相关心,多进行沟通和交流,共同搞好家庭生活。现原告要求离婚,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,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xx的离婚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刘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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