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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XX与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胡XX与被告祁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胡XX与被告祁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胡XX诉称,原、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,确立恋爱关系,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。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名胡一X,现年11岁。由于原、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,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,生活习惯方式不同,家庭矛盾陡增,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被告在争吵时经常自残、拍打自己,扬言跳窗、跳楼,甚至报警。共同生活时,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掌握,且不向原告透余额,还将钱交由被告母亲保管;有一年春节原告父亲病重期间,被告不予照顾,甚至出言不逊。原告父亲去世时,被告阻拦原告办理父亲的丧事。平时被告经常无故怀疑原告,现夫妻双方已长期分居,且原告多次努力弥合夫妻关系,均未奏效,共同生活期间,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,原告当时考虑到孩子没有同意,现原、被告已无和好可能,夫妻感情破裂,遂诉至法院请求:1.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.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.婚生子胡一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;4.被告承担因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祁X辩称,原告陈述并不完全符合实际,我们感情也未破裂;原、被告于2000年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,互相了解比较深入。原告父亲病重期间,被告父亲也在住院,当时正值过春节,被告联系了原告母亲但并不是问孩子的压岁钱而是问候老人,更没有让老人来送压岁钱。我们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、恋爱,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,同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名胡一X。原、被告婚后居住于天津市红桥区XX路X号楼X门XXX号房屋内,该房登记在原告名下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2014年2月19日因处理原告父亲过世相关事宜双方发生争执,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来院要求离婚,庭审中,被告认为感情并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案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,感情基础较好,虽于一方亲人去世期间发生矛盾,确系未能妥善处理所致,希双方珍惜夫妻感情,今后相互体谅理解,化解矛盾,共同抚养子女,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,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胡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胡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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