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与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X诉称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双方婚后无子女。2013年9月,原告曾起诉离婚,后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请,判决后半年多来,双方婚姻关系无任何改观。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于2011年分居生活至今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路X园X号楼X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,其他财产依法分割;3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XX辩称,原告所述不属实,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王X与被告张XX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199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婚后住被告父亲张一X承租的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里X号楼X号房屋,后该房被拆迁,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,获两处拆迁安置房(分别为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路X园X号楼X室房屋及被告之子张X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道X园X号楼X室房屋)及1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,后原、被告搬至XX家园居住。双方婚初感情尚可,后因故产生矛盾。2013年3月,原告从XX家园搬至X家园居住,双方自此分居。2013年9月原告曾**本院请求离婚,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(2013)红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,请求离婚。被告不同意离婚。案经调解,双方各执己见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、(2013)红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感情基础较好。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,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,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,相互体谅,增进沟通,妥善处理家庭矛盾,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633元,减半收取1316.5元,由原告王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