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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陈**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武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**、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陈XX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有一子李一X,现年23岁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不合,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,并且时常夜不归宿,使得原告与孩子得不到正常、安宁的家庭生活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在得知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,原告为此质问被告,并经常遭到被告打骂,无奈,原告多次报警,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教育被告未果。2013年5月19日原告向哥哥借款20000元,用于给被告缴纳保险金,同年11月15日原告再次向哥哥借款40000元,给被告购买牌照为JXXXXX的长安牌汽车用于运输经营,但所得收益被告并未补贴家用即弃家而走,至今未归。故原告诉至来院,请求判令:1.原、被告离婚;2.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3.共同债务6万元由被告李XX负担;4.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XX辩称,不同意离婚,我跟原告还是有感情的。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。我只向原告哥哥借款20000元用于办理保险,购买汽车是将我原有的汽车变卖了,又向我的朋友借款才购买的,根本不是向原告哥哥借款买的。我并没有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。原告说的那个第三者是我的货运客户。我之前作为原告起诉陈XX离婚是因为双方因婚生子上学的问题产生争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原系同学关系,1985年相识恋爱,199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,1991年12月5日生育一子,名李一X。婚后双方居住于本市红桥区XX平房一间,后与被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本市北辰区XX平房并翻建。被告之母去世后被告继承上述北辰区平房,并于2001年上述北辰区平房拆迁后,购买现住房屋坐落本市红桥区X路X号楼X门X号。婚前双方感情较好,婚后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争吵。近几年双方因生活态度及婚生子教育问题产生矛盾,2013年12月22日双方发生激烈吵打,被告遂离家在外居住生活,与原告分居至今。被告李XX曾在2014年2月11日起诉本案被告离婚,经审理,被驳回了诉讼请求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,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、被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,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在婚姻生活中,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,遇事应互相加强沟通,今后在婚姻生活中,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,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关系,原告的此次诉讼,显然不能达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判定标准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陈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陈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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