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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宋XX及委托代理人王**、张**,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宋XX诉称,原、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恋爱,2004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,2004年12月19日举行婚礼,双方均系初婚。2007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名王一X。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;婚后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,缺乏沟通和交流,导致矛盾逐渐增多,感情逐渐破裂,现在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。原告曾两次在贵院起诉离婚,第一次被判驳,第二次因被告恶意不接传票,原告无奈撤诉。现原告深思熟虑后决定再次起诉离婚,希望双方能够冷静下来和平离婚,是双方回归正常生活。故诉至法院。请求:1、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;2、婚生子王一X的抚养权归原告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;3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4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XX辩称,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,从我们相识恋爱到结婚,经过了很长时间,感情好,并不是草率结婚,原告现在有婚外情,但被告可以谅解,双方没有感情破裂,为了孩子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1998年相识,2000年7月共同生活,2004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,同年12月19日举行婚礼,双方均系初婚。2007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名王一X,原、被告婚后住在天津市红桥区XX园XX苑X号楼X门XXX号。原被告婚前、婚后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曾于2012年1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本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2013年6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,后撤回诉讼请求,2014年2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,原告携子在外租房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,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,婚生女随原告生活,庭审中,被告坚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、结婚证明、房租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相识了解、恋爱时间较长,婚前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,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,确系未能妥善处理所致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,共同抚养子女,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宋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245元,减半收取1122.5元,由原告宋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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