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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X、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XX诉称,由于被告婚前婚后在外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,且有赌博之恶习,经原告再三劝阻仍劣性不改,原告于2013年1月搬离被告住处,原告为解脱这份名存实亡的家庭生活,于2013年6月5日向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认为双方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,于2013年8月20日以(2013)红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离婚,但判决至今,原被告仍一直分居,确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。综上,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,对家庭的极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,为此,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,原告再次诉至法院,请求:1、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胡XX辩称,原告所述不实,与原告感情尚好,故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1992年相识,1999年共同生活,201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后居住于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里X号楼X门XXX号的私产房屋。双方婚前、婚初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2013年1月,原告离家在外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,原告曾于2013年6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本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庭审中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被告当庭陈述、结婚证、(2013)红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系再婚,但共同生活多年,婚姻基础牢固,近年来因故产生矛盾,系双方未能有效沟通所致,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,加强沟通,消除夫妻之间的隔阂,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;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王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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