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X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11元,减半收取805.5元,由原告胡X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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