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曹**与被告刘*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曹**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曹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曹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
王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XX与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戴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卢XX与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X与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X与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程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