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XX,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张XX诉称,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挺好,但被告热爱外面的生活,喜欢浪漫,从2008年初开始在外面租房子,几乎不在家居住,原告是残疾人,无人照顾,无法忍受被告;2013年7月2日原告第一次诉讼离婚,经法院判决驳回,现再次诉至法院,请求:1、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后财产是谁的归谁;3、婚生女随原告生活;4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
被告辩称
被告杨XX辩称,原告所述不实,为了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1990年相识恋爱,1991年6月1日登记结婚,同年6月2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,双方均系初婚,1994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名杨一X,原、被告婚后居住原告承租的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楼XX门XXX号的公产房屋,双方婚初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2013年4月27日,被告离家在外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于2013年6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本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,庭审中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、结婚证等材料在案证明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均系初婚,共同生活多年,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。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,但未致感情破裂,原告未提供已具备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,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,被告应照顾原告,原告亦应理解被告,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;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张XX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