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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XX与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黄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XX,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黄X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7年2月份经同学介绍相识恋爱,2008年5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,2008年9月27日举行婚礼,婚后无子女。由于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,被告无工作,我工资也不高,婚后原、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。2013年因被告强迫原告将其父房本扣押在原告处遭原告拒绝,而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,后报警备案,被告随即向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宜,并分居至今。现原、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也无法再继续沟通,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起诉来院。要求:1、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;2、依法分割家庭财产;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贾X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被告有工作,从2009年至2012年12月份原告三次出轨致使夫妻感情不和,原告所述房本的事也与事实不符,被告觉得双方应该冷静下来处理双方的问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7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,200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,同年9月27日共同生活。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后住在天津市红桥区XX里XX门XXX号,该房系原告婚前出资首付贷款购买,现仍在还贷。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,2013年5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,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,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,庭审中,被告表示双方需要冷静处理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、结婚证明等证据在案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婚前基础、婚后感情尚可。近年虽因故产生矛盾,确系未能妥善处理所致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,增进理解和沟通,共创美好的家庭生活,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黄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黄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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