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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胡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、刘*,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胡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,双方互相了解不多,后经双方家长催促结婚,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礼金10万元。2013年10月7日原、被告共同出国旅游,共花费57000余元,都是由原告负担。在此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多次争吵。2013年10月26日原、被告举办结婚酒席,酒席费用全部由原告担负,共花费40000元,其中原告为被告垫付20000元。原、被告共同生活后,常因性格和感情原因争吵。自2013年11月中旬,被告每周都回娘家居住三四天,2014年1月份起被告搬回娘家居住,再未回来居住。原、被告认识时间短,婚前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感情不和,争吵不断导致分居,被告也向原告多次提出离婚,双方感情已然破裂,再无和好可能,原告因结婚花费巨大,家庭生活困难,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相关费用共计15万元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X辩称,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,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一起没有磨合好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今后双方都应改正自身不足,共同维系家庭完整,故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胡X与被告王X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13年8月24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后居住天津**X小区X号楼X门X号房屋,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。自2013年10月开始,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。2014年1月4日双方又因故发生争执,被告回娘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,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达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但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尔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,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,学会彼此理解,相互包容,遇事协商解决,共同携手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胡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胡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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