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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XX与史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贾XX与被告史一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贾XX,被告史一X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贾XX诉称,由于双方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草率结婚,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生活能力、自立能力差,身体稍有不适就不去上班,全靠原告一个人的工资维持生活,且很少主动做家务。自孩子出生后,原告和孩子开始是在娘家和自己家两头住,后来从孩子上幼儿园开始就长期在娘家居住,原、被告至今已分居8年。分居期间,被告从未主动来看原告和孩子。被告对孩子的学习不闻不问,漠不关心,我行我素,对家庭、家人没有责任感。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要求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史一X辩称,原告说的只是表面现象,被告并非不主动关心原告和孩子。在原告生孩子的时候,被告四天三夜没睡觉,被告心里不是没有原告和孩子。在打扫房间等方面被告是比较欠缺,夫妻之间在一起共同生活,没有必要非要说谁对谁错。原、被告之间确实缺乏沟通,主要是因为生活环境的不同导致各自的观念不同。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,况且孩子年龄尚小,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故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贾XX与被告史一X于2000年7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,2001年5月14日登记结婚,并于2002年11月11日生一女名史二X。双方婚后居住被告承租的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小区X门XXX号公产房屋,该房屋承租权系被告婚前取得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故渐生矛盾。2006年,为方便女儿上幼儿园,原告携女回娘家居住,期间也时常回家居住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原告主张其自2012年9月起至今一直在娘家居住,未回过自己家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,并称2013年8月原告和孩子曾回家住了半个月,后一直未回来过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、《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》复印件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且已共同生活十余年,婚姻基础较牢固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但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,且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为方便子女上学而经常不在一起共同居住,难免造成夫妻感情淡漠,双方应互相理解,互相关心,加强有效沟通,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,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贾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403元,减半收取201.5元,由原告贾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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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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