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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郭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郭XX、被告宋XX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郭XX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,199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,1992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。199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名叫郭XX,现年21周岁;2006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叫郭XX,现年7周岁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,2013年6月双方感情出现的问题,被告从家中搬走了。原因是,2013年3月份原告因心脏病住院,做的支架手术,要天天吃药,当时原告也没有钱,被告也没有给我买药,后来做彩超检查,被告也没理会,双方吵架后被告也不管孩子。双方于2013年6月29日分居,同年9月份被告回来住了几天就又离家至今。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双方离婚,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,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宋XX辩称:原、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,但婚后过了八年的幸福生活,自2000年被告公公去世以后,原告经常夜不归宿,不管被告和他母亲,并对被告和双方的子女有打骂的情况。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,女儿已经成年,儿子年纪尚小,如果被告能尽到做丈夫的责任,被告愿意给原告一次改过的机会,从孩子的角度考虑,也希望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,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,199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,1992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。199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名郭XX,现已成年;2006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郭XX,现年7周岁,现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自2013年9月分居至今。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对感情、财产问题各执己见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主张,夫妻感情虽存在问题,但双方结婚多年,婚后并育有一双儿女,儿子年纪尚小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、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夫妻应当互敬互爱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的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结婚已经二十余年,并育有一双儿女,双方均应珍惜家庭关系,努力培养夫妻感情,谨慎对待婚姻问题。原、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存在一定矛盾,但只要加强沟通、理解,冷静、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,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宋XX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郭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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