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宋**与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宋**与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。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使双方之间的感情逐渐疏远,导致双方感情破裂。现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:1、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诉讼费由被告担负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是自由恋爱,一起生活了九年,夫妻感情没有问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(双方均系再婚)并开始共同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,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。2014年11月7日,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,双方开始分居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,只要双方彼此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,遇事冷静处理,多作自我批评,加强沟通,相互谅解,以诚相待,相信双方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以改善,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此案经调解未果,故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宋**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