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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一×与刘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与被告刘*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*及其委托代理人龚**、被告刘*×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被告不尊重原告,造成夫妻感情不和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不同意与原告离婚,请求和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,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,农历六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。由于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偶尔发生争吵。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有原、被告陈述,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。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双方均有责任,不能一味指责对方,应多做自我批评。对离婚一事双方应持慎重态度。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。本案经调解未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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