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**与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。在审理中,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,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﹥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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