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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**与宋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田**与被告宋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肖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田**、被告宋一×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田**诉称,原、被告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前双方感情一般。婚后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有一女宋**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有一子宋**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但后期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性格较为木讷,遇事不善于交流,一直处在自己的思维模式中,导致原、被告矛盾众多。而且自结婚后,被告无固定工作,生性顽劣,原告多次劝说未见效果,原告为了儿女一直隐忍,但被告不思悔过,反而对原告有暴力行为。现原告经深思熟虑,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来院起诉请求判令: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宋**随原告生活,婚生子宋**随被告生活;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宋一×辩称,不同意离婚,双方夫妻感情很好,而且两个孩子现在还小,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能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婚后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有一女宋**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有一子宋**,现均随原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

上述事实由原、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结婚证书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持续时间较长,且婚后育有一女一子。原、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但双方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,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,相互体谅,相互尊重,相互信任,各自改正缺点,好好生活,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,这对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亦十分有利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告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故就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田**与被告宋一×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田*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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