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x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xx与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xx及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x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7年相识,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多,关系一般,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,因双方性格不和,经常产生矛盾,时有争吵,由于被告的原因,造成双方关系一直不睦,双方关系逐步紧张,感情也完全破裂,故依法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;案件受理费均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魏xx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我们的感情还在,虽然我们因为一些琐事吵闹,但感情没有破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。

以上事实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,原、被告恋爱多年,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,原告虽主张离婚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,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经调解未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魏xx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张xx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