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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车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及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X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199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1994年11月21日生一子王*X,于2000年2月19日生一女王一X。由于原、被告性格不合,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,2014年5月8日,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开始离家分居,经过多年磨合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,据此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王一X随父随母任其自责;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财产依法分割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XX辩称,不同意离婚,因为儿子刚当兵复员回家,面临着找工作结婚的情况,现在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好。而且原、被告结婚时是自由恋爱,现在也还有感情。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,故对其他诉讼请求不发表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1994年11月21日生一子王*X,于2000年2月19日生一女王一X,婚生女现随被告母亲生活,原、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8日分居至今。另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。

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,原、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及一女,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,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在所难免。原、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,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,相互尊重,相互信任,相互扶持,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。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经调解未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王XX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X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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