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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0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徐一x、一女徐二x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常为琐事争吵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,婚生子女均随其生活,婚后共同财产帝豪EC820轿车(津N09599)一部,松下冰箱一台、21寸彩色电视机二台、电脑三台、挂式空调一台、电动车一辆、存款29000元、债权130000元依法分割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导致此次诉讼系异性接听原告电话所致。对于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物品无异议,婚后共同存款具体数额不清,债权应高于130000元。在原告处有如下陪嫁物品:组合家具一套、沙发一套、春秋椅一套、柜式空调一台、被褥四床、毛毯两条、毛巾被两条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02年1月22日,原、被告登记结婚,2003年1月10日生长子徐一x,2008年6月9日生长女徐二x。被告现在原告处婚前陪嫁物品有:组合一套、沙发一套、春秋椅一套、柜式空调一台、被褥四床、毛毯两条、毛巾被两条。婚后双方购置财产如下:帝豪EC820轿车(津N09599)一部,松下冰箱一台、21寸彩色电视机二台、电脑三台、挂式空调一台、电动车一辆。就债权高于130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已逾十年,且育有一子一女,感情深厚,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,双方应彼此信任,妥善处理。本案中,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徐x与被告王xx离婚;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徐x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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