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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秦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洪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秦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、被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秦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于2012年4月8日举行仪式,于2013年5月5日婚生一女秦XX,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,原告多次劝说无果,因此原告婚后未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、照顾和家庭的幸福。被告大部分时间都住在其父母家,沉迷于网络且一直不去工作,没能承担起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,被告父母过分干涉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生活,稍有意见不合,就辱骂原告及其家人,致原、被告之间矛盾激化,夫妻感情日益淡薄,最终趋于破裂。原、被告于2014年8月正式分居。综上,原、被告婚前感情一般,缺乏必要的了解,婚后也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且矛盾深化,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判令婚生女秦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;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结婚证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孩子刚一岁半,太小了,如果离婚,会对孩子有影响,我们还能继续生活,故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。

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

原、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2012年4月8日举行仪式,2013年5月5日婚生一女秦若淇。双方均系初婚,婚前感情一般,婚后感情也一般,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2014年8月中旬被告回娘家,双方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婚姻,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、互相关心、互相理解,构建和谐家庭。

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秦X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秦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费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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