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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XX诉韩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房**与被告韩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房**、被告韩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3年11月18日草率结婚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和,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更令原告不能忍受的是每次争吵时,被告常对原告恶语相向,婚后一年的时间内双方已多次分居。原告认为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,故起诉请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、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。

原告房**就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,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韩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,我对原告还有感情。

被告韩*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。

被告韩*对原告房**提交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认证意见: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内容真实、来源合法,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房**与被告韩*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均系初婚。原、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房**坚持与被告韩*离婚,被告韩*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案经调解无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房**与被告韩*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原、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,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,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。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、加强沟通,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,共同营造健康、和谐的家庭关系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房**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房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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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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