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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XX诉顾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X诉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洪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刘X、被告X顾**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8年结婚,自结婚以来双方一直生活在昌源公寓21-101,2014年4月与被告分居半年后,和孩子居住在和平区南京路XX号XX,由于被告不想工作,胡**、无事生非,感情已破裂,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。2010年7月,被告由原单位天津地**限公司辞职,其4年间在天津华侨城工作半年后又辞职,待业在家,生活无靠,原告工资收入微薄,养家养不了孩子,其间亲朋给被告找过很多单位,都以各种理由不去,把亲戚得罪了不说,还经常翻脸,全是被告的理。2013年9月,孩子到幼儿园,被告以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想方设法不让孩子去幼儿园,责骂孩子,使孩子心灵受到很大伤害,给孩子灌输不好的概念,使孩子经常生病,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。2014年4月,孩子要玩具,被告将孩子推出门外,孩子害怕,邻居看见劝说也无用,被告不尊重父母,没有教养,2009年11月,被告在职,我母亲照顾月子与我们生活在一起,被告嫌饭菜不对胃口,进门不悦就和我母亲大吵,破口大骂,半夜11点赶我母亲走,事后找其家人评说,其家人说被告不对,几次找被告谈话都慢怠,2014年初,由于被告想补齐养老保险,需要近2万多元,原告母亲将看病的钱借给被告用,被告还说那是他的钱。据此,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判令婚生女顾*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;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(财产数额98400元);诉讼费各自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结婚登记录证明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顾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孩子现在比较小,再有2年就入学了,入学需要填学籍表,我本身就是单亲,我不想让孩子也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,不想孩子让人看不起,这样会让孩子被人瞧不起,使其身心受伤害,我们感情没有破裂,为了孩子为了家,我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1.就失业证复印件;2.工商存折及银行卡复印件,证明不存在借9000元的情况;3.借条,为了交社险向我亲戚借了20000元;4.代驾公司聘用兼职司机协议书;5.结婚证复印件;6.票据复印件,证明婚前财产情况;7.故宫门票及火车票复印件,证明双方带老人去北京游玩情况;8.零售中心孕期、哺乳期女工临时离岗协议,证明原告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离岗在家情况。

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。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;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,对证明目的有异议,;对证据3有异议,没有借款,是我们自己出的钱;没见过证据4,对此不清楚,从4月8日分居后,对这个情况不了解;对证据5无异议;证据6与事实不符,其中包括2008年以后的财产,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彩礼钱,被告给了我30000元,我们考虑被告拿出30000元挺困难的,我们不仅没要还给了被告10000元。我生孩子的时候我妈妈又给了被告10000元。2007年之前买的东西,不算在婚后财产里;对证据7无异议;对证据8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

原、被告于2007年自由相识恋爱,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,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女顾XX,双方均系初婚。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生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,双方自2014年4月8日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婚姻,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、互相关心、互相理解,构建和谐家庭。

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刘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费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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