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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诉许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诉被告许一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韩*及其委托代理人吴**、被告许一×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×年相识,×年确立恋爱关系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×年×月×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,×年×月×日生育一子许二×。双方婚后感情尚可,2009年7、8月开始,双方由于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,2010年下半年原告突然接到银行还款通知,经向被告询问,得知被告信用卡恶意透支,已经无力偿还,且钱去向不明,因此双方矛盾加剧。之后,被告经常借口出差,离开家里,但称从未领取过工资,2014年2月19日因被告一直不回家居住,原告找到被告,双方发生口角,次日,原告离开回到娘家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。在此期间,双方多次协商离婚,未果。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子许二×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;3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4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,双方感情没有破裂,矛盾可以解决。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、登记结婚、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**确立恋爱关系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**×月×日生育一子,名许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双方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、分居时间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韩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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