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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诉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诉被告张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及其委托代理人徐*,被告张*及其委托代理人柏*、徐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诉称,原、被告经自由恋爱,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王**。由于原、被告相识时年龄尚小,评判能力有局限性,感情基础不牢固。近年来,双方感情恶化,直至被告自2013年10月份起与原告分居,至今未回家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双方所生子王**由原告抚养;3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原告王*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1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的夫妻关系;2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于2006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王**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因此不存在分割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。双方相识多年结婚,婚前了解深厚,感情基础牢固。原、被告现在依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,孩子还小,如果离婚也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。双方没有大的矛盾,只是对于原告的工作有点小的争执。

被告张*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照片十六张,证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很好,被告与原告亲属的关系也很好,孩子一直由被告照顾,并且2014年10月25日双方仍一起共同居住。

被告张*对原告王*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均无异议。

原告王*对被告张*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,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。

本院对原、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原、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、合法性,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查明

根据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意见,认定如下事实:

原、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2006年10月17日生一子王**,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初婚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较好,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双方感情基础较好。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,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故原告执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,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互相关心,互相信任,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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