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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一X诉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储一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储一X及其委托代理人柏语含、被告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储一X诉称,2009年7月24日,原、被告登记结婚,婚后一直居住在父母家,2012年9月3日,生育婚生子储二X。被告与原告结婚后,曾经短暂的工作过一段时间,但其间工资都用于个人花费。原、被告在原告父母家吃住,日常生活开销均由父母负担,被告经常向原告索要生活费,用于个人消费。2013年12月,原告父亲因食道癌晚期住院治疗,在原告父亲住院期间,被告未尽到作为儿媳的责任,不仅未到医院看护,反而需要原告母亲从医院陪护中抽身回家给被告和孩子做饭。2014年7月9日原告父亲去世后,在原告最需要妻子关心和抚慰的时候,被告却带着孩子回东北老家住了一段时间,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感受。原告的工作需要每天奔波,被告却对原告不闻不问,原告晚上回家后感受不到被告作为妻子应尽的关心。当原告偶尔生病不舒服时,被告也不会主动照顾原告。原告认为,原、被告感情确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,原、被告协议离婚未果,特提起诉讼,以维护原告权益。请求法院:1.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2.判令婚生子储二X由原告抚养,被告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;3.本案诉讼费用由原、被告依法分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结婚证复印件,证明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杨X辩称,不同意离婚,原、被告婚姻感情较好,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条件,婚生子患有疾病,需要我照顾,我没有稳定工作,无法独自抚养孩子。

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天**童医院门诊病案首页复印件、病程记录复印件、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复印件,证明婚生子储二X患癫痫病,今年还多次去医院治疗,原告也没有回来看孩子。

对原告提交的证据,被告表示无异议。

对被告提交的证据,原告表示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3年相识,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,于2009年7月24日登记结婚,2012年9月3日育有一子,名为储二X。原、被告于2014年9月份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审理中,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很好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感情基础较好,积累了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,尚未满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。原、被告均应念及夫妻感情及子女年幼,正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,夫妻间互相尊重,互相信任,采取协商方式寻求解决之道,以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储一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储一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费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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