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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一×诉赵×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丁**诉被告赵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丁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、被告赵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×年×月×日结婚(登记结婚日为:×年×月×日),结婚后不久被告怀孕,以身体反应较强为由,辞去工作在娘家居住至女儿出生,在家里坐月子,满月后带着孩子又回家居住至今。女儿已两岁半,这期间她很少回家,虽然我们已结婚三年,但真正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,聚少离多。婚后家里的经济由被告掌管,开始每月只给原告400元至500元生活费,原告的生活还要依靠父母进行补贴维持生活,多次沟通无果。另外原告的这三年春节双工资与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不知去向,索问去向未果。由于原告在外企工作,工作繁忙且辛苦,每日回家后还要独自承担家庭责任。结婚三年来,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,也没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,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与家庭的幸福。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,偶尔回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,彼此积怨,没有沟通,至夫妻感情日益淡漠。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由原告抚养;3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,我与原告感情一直挺好,夫妻之间有矛盾是很正常的事,我们之间没有任何问题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在×、×年间确立恋爱关系,×年×月×登记结婚,婚后于×年×月×日生育一女,名丁二×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丁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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