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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展宁诉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高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,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力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高X诉称,2007年4月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2010年10月4日登记结婚,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,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、性格古怪,常因琐事与原告打架。由于原告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,因工作需要单位经常加班,被告不但不理解,反而每次原告在加班回家后,被告都与原告争吵至深夜,致使原告身心疲惫。且被告在参与原告日常交友、聚会中,不顾及自身教师形象和原告感受,稍有不顺就当众大发雷霆,致使原告在朋友和同事中抬不起头来,原、被告结婚三年伴是随吵打度过的。婚后被告不愿意生育子女,原告及家人劝说使被告记恨原告及家人,原告为了家庭的稳定一次一次原谅被告,被告不知悔改,且认为原告的原谅系软弱可欺。2014年3月22日原告母亲过生日时,不知何故,被告突然大发脾气,推翻桌子、砸坏柜门和生日蛋糕,当原告母亲阻拦时,竟欧打老人。综上,原、被告已经丧失夫妻之情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依据婚姻法规定诉至贵院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分割原、被告婚后财产;3、诉讼费由原、被告共同负担。

原告高X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: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,证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经过三年恋爱,双方十分了解,被告在家属于贤妻良母类型,为家庭付出较多,原告在诉状中捏造事实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很好,原告陈述的虚假事实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。

被告李X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。

被告李X对原告高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认定如下事实:2007年3月原、被告经同学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均系初婚。婚后初期原、被告感情尚好,后因琐事发生争执,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有良好的婚姻基础,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累积了一些矛盾,但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,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。只要原、被告相互沟通,互相包容,夫妻关系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高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高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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