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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X诉汤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X诉被告汤一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赵X、被告汤一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赵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汤二X,现年近一岁,由于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够,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,被告不尽家庭责任,经常对原告进行冷暴力,并且被告对原告完全不信任,严重限制原告的自由,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的生活,至此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请求:1.原、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.原、被告婚生女汤二X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;3.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4.本案诉讼费由原、被告平均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:1.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,证明原、被告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汤一X辩称,不同意离婚,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,我对孩子和原告都尽到了责任,孩子现在还小,而且身体不好,我需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。

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。

对原告提交的证据,被告表示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,对证据作如下确认: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,本院予以确认。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9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。双方均系初婚,婚后于2013年10月15日育有一女汤二X。原、被告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感情基础较好,积累了深厚的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,尚未满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。原、被告均应念及夫妻感情及子女年幼,正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,夫妻间互相尊重,互相信任,采取协商方式寻求解决之道,以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赵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费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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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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