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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节诉肖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X诉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X,被告肖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X诉称,2008年9月经原告二姨介绍与被告相识,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,未生子女。在相识期间被告初期表现尚可,随后时间不长就逐渐暴露出一些恶习,好逸恶劳,经常无理取闹,追求不切实际的生活水平。虽然原告尽量满足被告的要求,但是由于原告是工薪阶层,达不到被告的物质要求,被告经常无端指责谩骂原告,使得婚姻基础不牢固。被告完全不顾及中国传统的孝道,婚后数年没去男方父母家,甚至大年三十也不露面,同时也不让原告回家陪伴父母。此外,被告谎话连篇,经常向原告领导打电话散布谣言,说遭到原告殴打,甚至与自己亲属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,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及工作。2014年10月12日晚6点原、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,被告到厨房拿尖刀刺向原告头部,由于原告躲闪及时才只刺伤左耳,造成耳道处裂伤,没有酿成严重后果。原告已经报警,有出警记录及照片、医疗记录、行凶道具为证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惊吓。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。为此,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分割婚后共同财产,双方无共同债务;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:1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,证明婚姻的情况;2、照片两张、天**院病历册一页,证明2014年10月12日发生冲突的情况,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肖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,双方婚后虽然有争吵,但是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,在2014年10月3日还一起外出游玩,感情很好。原、被告最大的矛盾源于原告家人对于婚姻的干涉,被告希望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,与原告进行沟通。

被告肖X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对于原告李X提交的证据,被告肖X对证据1无异议,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,2014年10月13日双方见面时原告的耳朵并没有受伤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,认定如下事实:2008年3月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均系初婚。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,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以致双方于2014年10月12日开始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有良好的婚姻基础,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,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累积了一些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。只要原、被告相互沟通,互相包容,学会处理原生家庭与新生家庭的关系,用更加成熟的心态解决双方的矛盾,以诚相待,夫妻关系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李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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