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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**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*及其委托代理人许*、被告张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在×年相识,不久确立恋爱关系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在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,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家人、被告与原告的家人之间都没有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。由于在恋爱期间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的不和谐生活使得原告身心疲惫,原告无法忍受和被告共同生活,于2013年11月搬到自己母亲家居住,被告随后也搬到自己的父母家居住至今。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,被告虽然认可没有和好的可能,但却因为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,迟迟不同意离婚。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;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;2、原告母亲的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、借据复印件6份,证明原告及被告购买房屋首付款的来源包括原告母亲提供、被告母亲提供、原告向六位朋友借款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,感情没有破裂,没有走到离婚的地步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。对证据2不认可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×年×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、分居时间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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