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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*诉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韩X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,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。2013年3月31日婚生王XX。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疏于照顾,对原告关心不够。在儿子出生半年后,原告发现被告出轨,与一宁夏女人同居,原告对其规劝,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愿意原谅被告,继续共同生活,但被告欺骗原告。现原、被告感情确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,故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子王XX归原告抚养;3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;4、返还原告陪嫁电器、家具及个人物品;5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韩X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,证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X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7年5月自行相识,2007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,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。2013年3月31日婚生一子王XX。双方均系初婚。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,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婚姻,有良好的婚姻基础,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累积了一些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。原、被告应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,加强沟通,互相包容,为孩子维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。被告王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举证、质证和进行抗辩的权利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韩X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韩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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