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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被告杨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被告杨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及其委托代理人马*、被告杨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×年×月相识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×年×月×日举行婚礼,婚后无子女。登记结婚后由于没有住房,原、被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,期间被告一直无固定工作,不务正业,经常出入洗浴中心,通过征婚网站与其他女子见面,导致双方争吵。在生活方面被告极度挥霍,还赌博吸毒。原告隐忍至2014年6月,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,被告开始不同意,后又提出各种无理要求。原告已经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,双方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,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3、诉讼费依法分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的夫妻关系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,原告只是一时冲动,家庭生活难免有小的分歧,但感情基础还在。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均不属实,被告不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,也没有和其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×年×月相识恋爱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原告主张被告有吸毒、赌博等恶习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、分居时间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后为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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