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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**与被告黄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孙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孟**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黄**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,其无正当理由,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*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,2009年12月6日生一女孙二*。原、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,自2009年开始,被告参与赌博,导致夫妻感情开始破裂。2011年8月24日,被告出具了一个《借条》:“黄**、孙**于2011年8月24日向父母孙一*、于*借款伍万元整,特立此据。另之前借款拾陆万元整,分批次还清。儿媳:黄**、儿子:孙**2011年8月24日”。2011年10月23日,原、被告写了一个书面《协议》:“黄**因赌博经常在我(孙**)不知情,向外人借钱用于赌博。她的外债我(孙**)一切不承担责任,此声明于2011年10月23日生效。黄**、孙**2011年10月23日。”在2011年10月底,被告把家中积蓄输光后,扔下孩子离家出走。2012年原告在浙江打工时被告找到原告,承诺以后不赌博了。2013年初被告随原告返回天津共同生活。但被告并未兑现诺言,仍然进行赌博,而且经常有人登门讨债,甚至骚扰原告父母。至此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和好无望,难以共同生活。特诉诸法律,请求依法判令1、原、被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;2、婚生女孙二*随被告共同生活,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;3、被告依法承担债务11万元;4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,1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;2、原、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张,证明原、被告共借原告父母21万元;3、原、被告书写的协议复印件一张,证明被告因赌博所借的款项原告一律不承担责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黄**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,2009年12月6日生一女孙二*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,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,双方于2013年12月底分居生活至今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用心关爱对方,面对矛盾互谅互让,夫妻间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,其无正当理由,未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、陈述的事实、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。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、公告费6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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