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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x诉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蔡*诉被告马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蔡*、被告马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、马*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蔡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,2013年9月28日在天津**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可,但结婚后,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,且被告无理取闹,甚至以武器相威胁,导致感情破裂。为此,原、被告从2014年6月18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,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。在此期间,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未果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对原、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分割,共计153000元;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蔡*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的夫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马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并无太大矛盾,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被告没有用武器威胁过原告,同时被告也在考虑自身存在的问题。

被告马*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。

对原告蔡*提交的证据,被告马*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无异议。

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、合法性,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查明

根据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意见,认定如下事实:

原、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于201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。原、被告均系初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双方感情基础较好。原、被告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故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互相关心,互相信任,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后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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