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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杨**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**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**及其委托代理人黄**、被告王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、李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**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**×月×日生育一女,名杨**。原、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性格差异,无太多共同语言,常因琐事争吵。后于2013年4月28日开始分居,至今未共同生活,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共同生活,被告不听原告劝告,拒不归家。后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判决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,拒绝与原告继续生活,双方仍然继续分居至今。原告认为双方矛盾仍没有解决,双方已经不能继续生活。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杨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;3、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;4、诉讼费依法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;2、天**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、私营公司基本情况(户卡)复印件,证明夫妻财产情况;3、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,证明上次起诉离婚的情况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。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,需要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。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深厚,婚后虽因琐事发生过争执,但是能够理性对待,没有对感情有实质性的影响。上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,被告和原告有过多次沟通和交流,有和好的可能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**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**×月×日生育一女,名杨**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于2013年4月28日分居至今。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,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、分居时间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杨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9625元,退还收取的涉及财产部分的费用9425元,剩余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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