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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马**与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马**与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马**、被告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。×年经人介绍相识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未生子女。双方结婚后感情一度尚好。由于草率结婚,双方相互了解甚少。结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,导致感情产生矛盾,又因双方难以沟通,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现已无和好可能,故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

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,证明夫妻关系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结婚十六年,原告陈述的不属实,原、被告感情一直很好,矛盾是有,但不是原告说的那么恶劣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**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、婚龄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马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后为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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