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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诉被告杨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及其委托代理人范*、被告杨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04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,200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,2005年10月5日举行婚礼。婚后于2008年3月11日生育一女王静怡。原、被告婚前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,婚后因经常出差和家庭不和等原因于2012年底双方曾协议离婚,未果。此后,双方感情愈加淡漠,经济和生活各自独立,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氛围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(价值2万元);3、婚生女王静怡归被告抚养;4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王*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的夫妻关系;2、分居协议一份,证明原、被告婚后感情破裂及婚姻关系情况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杨*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。

被告杨*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。

对原告王*提交的证据,被告杨*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对证据1、2的真实性无异议,但不认可证据2的证明目的。

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4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,于200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。原、被告均系初婚,婚后于2008年3月11日生育一女王静怡。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来院起诉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双方感情基础较好。原、被告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故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,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互相关心,互相信任,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后收取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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