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**盼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*、李*,被告苏X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X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08年11月20日在天津登记结婚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无共同语言,未建立起夫妻感情。被告遇事从不与原告商量,全由被告做主。原、被告于2014年8月初开始分居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因此,原告提出离婚诉讼,请依法判令原、被告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孙X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,证明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苏X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原、被告感情基础深厚,一起经历了很多事情,双方婚后经过磨合感情越来越好,被告对于原告父母及其他长辈十分孝顺;且原、被告经常一起出去吃饭唱歌,不存在没有共同语言的情况;关于原告所述被告比较强势,被告也愿意改正。

被告苏X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照片14张、手机短信照片,证明夫妻感情很好。

对原告孙X提交的证据,被告苏X无异议。

对被告苏X提交的证据,原告孙X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,对短信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,对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200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均系初婚。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,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双方自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婚姻,有良好的婚姻基础,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累积了一些矛盾,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,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。只要原、被告互相体谅,互相珍惜,找到合适的相处方式,以诚相待,夫妻关系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孙X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孙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