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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孙*与被告孙*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**与被告孙一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王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,被告孙一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一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*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。由于婚前双方见面次数很少,相互缺乏了解,被告性格古怪,脾气暴躁,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喊大叫,对原告动手,并手持菜刀,威胁辱骂原告,并欲刀砍原告。因持续争吵致使双方无法继续生活,原告怀孕时回娘家居住,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,自2013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。2013年10月15日婚生子孙二*出生,原告本来认为孩子出生后被告会有所改变和收敛,但被告在原告父母家动手打原告,原告受伤严重并去天**院治疗。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,并和原告父母发生争吵。原告认为原、被告感情确已破裂,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、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;2、婚生子孙二*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;3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

原告孙**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;2、2014年1月28日原告的天**院病情记录一份,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;3、证人孙*证言,证明原、被告双方发生过暴力冲突,被告直接殴打过原告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孙一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我与原告经历很长时间的恋爱,双方婚姻基础牢固,我们感情没有破裂。我与原告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大的矛盾,只是因为小的口角,原告一时冲动提出离婚。

被告孙一*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。

对原告孙**提交的证据,被告孙一*发表如下质证意见:对证据1无异议;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,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;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8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,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,于2013年10月15日生一子孙二*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。双方于2013年3月21日分居生活至今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应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。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自主结婚,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,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。故原告执意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,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,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互相关心,互相信任,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孙**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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