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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*诉被告杨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*诉被告杨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**、被告杨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×年相识,自由恋爱,×年登记结婚,×年×月生育一子,现大学在学。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,后由于双方兴趣爱好、性格、生活习惯迥异,难于沟通,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,自私刻薄,无所事事,好逸恶劳,以各种理由拒绝工作,一直控制原告收入,干涉原告个人言行自由,我行我素。自1995年至今,原、被告经常发生口角,期间,被告经常打骂原告,侮辱谩骂原告父母、亲属,几次将原告赶出门外,夫妻间无尊重、民主、信任。原告为孩子成长、顺利完成学业长期忍受精神折磨,自2014年1月底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,至今与被告分居,原告无家可归,暂住父母家。原告曾于2014年2月至今,多次与被告提出协议离婚,但被告不同意离婚。而经实践证明,双方性格不合,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、互相信任的义务,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毫无和好可能。故起诉,请求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、审查处理结果一份,证明夫妻关系。

被告答辩,不同意离婚。我们感情基础牢固,不能因为一点矛盾就赌气离婚。我们婚前及婚后感情都挺好,确实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,但都是一些小事。我虽然没有工作,但是经济上有母亲和姐姐的帮助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×年相识恋爱,×年×月×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×年×月×日生育一子,名杨**。原、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2014年1月27日原告从家中搬出,与被告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的角度出发,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从原、被告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,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原、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,多沟通,多交流,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李*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后为1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

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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