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张*与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、被告陈*及其委托代理人张**、刘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*称,原、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,2013年4月6日举行婚礼。结婚后,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,常常夜不归宿,家庭责任感差。在夫妻矛盾出现时,私自更换家里门锁,并未通知原告,加剧夫妻矛盾,原、被告分居至今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无和好之可能。故原告起诉要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
原告张*就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1份,证明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;2、通话录音,证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家中门锁更换,被告也说和原告没有感情,也同意和原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陈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我和原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。我不存在回家晚的事实,没有夜不归宿的习惯。家中门锁损坏所以我才更换,原告陈述无证据证明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被告陈*就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:1、购物小票7份,证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;2、建设银行电子账单4页,证明夫妻共同债务;3、车辆改装添附票据5份,证明被告针对原告所有的车辆添附维修的事实;4、存款凭条、被告父亲陈**残疾证,证明被告给付原告彩礼49999元的事实及被告家庭生活困难,原告应予返还。

被告陈*对原告张*提交的证据,发表质证意见如下:对证据1无异议;对证据2不认可其证明目的,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,且可以证明被告为了家庭愿意改掉自己的毛病,继续维护家庭关系。

原告张*对被告陈*提交的证据,发表质证意见如下:对证据1的数额予以认可,对其中兴业、农业银行的账单不认可,被告并没有这2个银行的卡;对证据2的账单真实性予以认可,发生日期为2013年,还有一笔是2014年3月,欠款均已归还完毕,不是共同债务,且其用途并不清楚;证据3不是正式发票,不认可真实性;证据4存款凭条认可,该笔钱用于购买家电、家具,已全部支出。残疾证真实性认可,但与本案无关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8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2012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均系初婚。原、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,于2014年4月分居至今。现原告张*坚持与被告陈*离婚,被告陈*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案经调解无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与被告陈**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原、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,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,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。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、加强沟通,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,共同营造健康、和谐的家庭关系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