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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冯*与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冯*与被告赵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冯*、被告赵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冯**称,原、被告于1992年12月相识,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赵一*。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喝酒,半夜才回家,手机经常关机,经常说谎话,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。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致使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,无和好可能,故原告起诉要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子赵一*由被告直接抚养;3、诉讼费由双方负担。

原告冯*就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:1、结婚证,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;2、出生证,证明子女情况;3、户口本复印件,证明家庭关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*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,因为我们感情挺好,也很深。我不是经常喝酒,原告容易激动,经常突然间跟我吵架。因为我收入比原告少,原告认为我没有抚养孩子,但是我确实是抚养了,我们的所有纪念日和生日都是一起过的。原告和原告的母亲住院,我也都照料了。基于以上事实,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,我不同意离婚。

被告赵*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。

被告赵*针对原告冯*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。

本院认证意见: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内容真实、来源合法,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,1999年11月12日生一子赵一*。原、被告均系初婚。原、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,后因琐事产生矛盾。现原告冯*坚持与被告赵*离婚,被告赵*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案经调解无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冯*与被告赵**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有良好的感情基础。原、被告婚后虽偶有矛盾,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,双方如果加深沟通和理解,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。双方今后应当珍视夫妻感情、加强沟通,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,共同营造健康、和谐的家庭关系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冯*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冯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(递交上诉状后,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,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)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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