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郝**与张一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郝**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*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郝**及其委托代理人蔡**,被告张*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郝**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结婚登记,2006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,××××年××月5生育一女取名张**。

原、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,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,被告多次殴打原告,被告父亲也经常以骂孩子的口吻骂原告。2014年10月,因被告父亲又以骂孩子的口吻骂原告,原告与被告及其父亲发生口角后,原告搬出居住,原、被告分居至今。

原告认为,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故原告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,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;3、个人财产归个人;4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一×辩称,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尚可,被告并没有打原告;双方还有夫妻感情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办理结婚登记,2006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,××××年××月5生育一女取名张**。原、被告婚初感情一般,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。原告称,被告具有家庭暴力行为,被告对此不认可。现原告在外居住,原、被告处于分居状态。原告称,双方自2014年10月份分居至今。被告称,双方自2014年11月24日分居至今。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,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;3、个人财产归个人;4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庭审中,原告坚决要求离婚。被告认为还有夫妻感情,不同意离婚。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,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。原、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长,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二人系自主婚姻,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,并生育一女,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原告虽称被告具有家庭暴力行为,但未提交证据证明,故本院不予确认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偶尔有摩擦在所难免,应互相体谅和理解,不能草率为之。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。只要原、被告能够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,相互理解、互相信任、互相尊重,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,及时化解误解和矛盾,还是能够重归于好,共同生活的。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郝**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郝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向天津**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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