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孙**与被执行人杨林立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(2013)南民一初字第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孙**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杨林立暂无履行能力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(2013)南民一初字第3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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