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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付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*诉被告付××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付×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后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请求判决准许原、被告离婚;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,期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张**系再婚,被告付××系初婚。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**年××月××日办理结婚登记。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、被告结婚感情一般。2014年6月,原、被告发生争吵后,被告离家出走,至今无法取得联系。

上述事实,有当事人陈述、结婚证、天津市津**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、互相关心、互相照顾,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。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短,感情基础尚不牢固。通过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,被告付**因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便离家出走,无法取得联系,放弃了对家庭应尽的义务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鉴于双方的情况,本院准许原告张**离婚的诉讼请求。关于原告确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,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财产情况无法查明,故本院对该事实暂不予认定,原、被告对财产分割问题均可另行诉讼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张**与被告付××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张*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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